一、車輛報廢不辦手續繼續駕車上路怎麼處罰?
駕駛報廢車輛的駕駛人會被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二、辦理車輛報廢的流程是什麼?
1、攜帶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單位車攜帶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私家車攜帶車主身份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及號牌、行駛證和機動車所有人簽署的委託書、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到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公司服務窗口辦理填寫報廢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先把機動車違章和事故先處理完畢。
2、把汽車送到回收公司指定倉庫,經查驗機動車無誤後,即可辦理殘值結算。
3、3-5個工作日後領取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4、如果有財政補貼或其他事項需辦理,回收公司會通知機動車所有人。
三、機動車報廢年限是怎麼規定的?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在機動車行駛證上面寫清楚了機動車報廢的年限,已經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各方面的安全性能都存在很大隱患,駕駛員不能在駕駛這樣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對本人及他人的生命安全都非常的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