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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90條規定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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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法》190條規定內容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190條規定內容有哪些?

第一百九十條【上訴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本條是關於上訴不加刑原則及其限制的規定。

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上訴是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論上訴理由是否恰當,都不得以被告人不服判決或態度不好而在第二審判決中加重原判刑罰。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在審理後,確認應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款進行改判的,即使原判量刑畸輕,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應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直接改判或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在事實查明後,如果沒有變更原判認定的事實,也不應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上訴不加刑原則適用於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對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認為判決過輕的,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罰。

二、刑事案件上訴流程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

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係,並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第二百三十四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製作筆錄,由上訴人閲讀或者向其宣讀後,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三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准許。

第二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準許被告人撤回上訴;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准許撤回上訴,並按照上訴程序進行審理。

第二百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刑事訴訟法》就是針對於刑事案件所處理的法條,在案件給予判決結果時作為被告就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對結果不服的,同樣也是可以依法的上訴,法院在判決上訴案件時是不能加重被告的處罰,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