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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現在家暴法律怎麼處理

家庭暴力 閲讀(1.61W)

一、一般現在家暴法律怎麼處理

一般現在家暴法律怎麼處理

1、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

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對其家庭成員身體或精神,造成具有一定損害後果的行為,經常性、持續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對於“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只要對家庭成員的精神或身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後果,均構成“家庭暴力”。

夫妻雙方履行相互忠誠的義務、互敬互愛的義務,反對並且懲罰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的違法或犯罪行為。面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完全有權利報警,並要求警方追究其違法甚至犯罪責任。

受害人構成輕傷的,打人者依據刑法234條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構成輕微傷或不足輕微傷的,打人者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43條依法追究行政處罰責任

打人者可以持相關的警方調查筆錄,卷宗,作為證明對方存在家庭暴力的客觀證據,向當地人民法院發起離婚訴訟,並於離婚訴訟之中,己方作為無過錯方,依法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對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

如果沒有共同財產或依據婚姻法19條的規定,雙方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可以要求對方以個人財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起訴離婚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定,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起訴離婚還需要有以下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法律還有特別規定: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三、哪些情況屬於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9、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0、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1、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2、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3、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起訴離婚需要滿足雙方為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並且雙方都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符合起訴離婚的相關情形,然後由夫妻雙方中的一方來提出起訴離婚。如果起訴離婚當中女方處於孕期六個月內,對於起訴離婚案件則不予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