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遭遇家暴應該如何做
1、離開施暴現場,避免矛盾激化,切記不要以暴抗暴。
2、注意及時收集保存人證、物證。
3、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4、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必須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並視情節而定適時出具告誡書。
5.受傷後及時到醫院就診,並保管好相關證據。
6、如果面臨危險或者無處可去,可到當地家暴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申請臨時生活幫助。
7、可以去當地調解機構、法律援助機構,尋求法律幫助和支持。
8、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起訴。
9、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二、如何收集家暴證據
1、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
2、相關鑑定機構對受害人所作出的傷害鑑定結果。
3、受害方就醫時醫院開具的病例記錄或檢查照片。
4、施暴一方的書面保證或有關錄音。
5、鄰居朋友的證言 如果發生家庭暴力時,鄰居、朋友、同事等在場,並願意出庭作證,他們的證言就可以作為認定暴力存在的證據之一,與其他證據在一起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