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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與他人婚外同居和重婚罪是否有區別

婚姻家庭案例 閲讀(3.34W)

根據最高院觀點,我們一起看一下法律上的重婚、事實上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婚外同居的區別。

有配偶與他人婚外同居和重婚罪是否有區別

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

有配偶者雖未登記,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為事實上的重婚。

事實上的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區別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構成事實上的重婚;

如果雙方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不屬於刑法予以處罰的範圍,而屬於民法典禁止的行為。

婚姻家庭編中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均是在相同的法條出現,承擔的法律後果相同。

如果婚姻家庭編中的“重婚”不包括事實上的重婚,則作為更為嚴重的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情形,反倒不需要承擔法律後果,存在輕重失衡。

因此,事實上的重婚應當屬於婚姻家庭編禁止的重婚情形更為妥當。

法律上的重婚、事實上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均直接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同時,無過錯的配偶一方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李曉娟律師在這裏想説的是,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了重婚屬於刑事犯罪,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事實婚姻中,重婚很難認定。實務更傾將婚姻中的問題作為民事問題進行處理。

另外,對於重婚行為,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是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一般情況下重婚罪屬於不告不理的案件,但同時檢察院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