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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必須本人簽署聲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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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必須本人簽署聲明嗎?

一、放棄繼承必須本人簽署聲明嗎?

放棄繼承聲明必須本人簽署。放棄繼承的聲明有法律效力如下:

1、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3、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4、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相關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房產繼承應先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手續,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二、怎麼放棄繼承權?

1、書面方式。這是基本的方式。放棄繼承是單方法律行為,被放棄的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將按無人繼承的遺產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

放棄繼承用書面方式表達,就更顯慎重,而且有利於穩定被放棄的那部分遺產再轉移的法律後果。實踐中,用書面方式放棄繼承,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到公證機構輸放棄繼承的公證文書;

(2)親自書寫的棄權聲明書;

(3)寫給其他繼承人的有明確的放棄繼承意見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頭方式。如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分別或者同時向其他繼承人口述放棄繼承的意見。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繼承權包括兩種涵義,其中一種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即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

另一種是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實)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

放棄繼承權可以做出書面表示,也可以以口頭的方式,這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要繼承者自己書寫放棄申請,放棄有明確的時間限制,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配之前提出才有效,否則是無效的,繼承人不能夠放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