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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協議財產分配怎麼寫?

婚姻家庭案例 閲讀(3.1W)
夫妻協議財產分配怎麼寫?

一、夫妻協議財產分配怎麼寫?

寫明男女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和聯繫方式;

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及歸屬;

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及使用方法;

確立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權利、義務;

違約責任;

協議的生效;

爭議的解決方式。

二、夫妻共同財產協議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僅僅口頭約定,不簽訂書面協議

很多當事人來諮詢時,稱結婚後所有財產都是口頭約定歸誰,並未進行任何書面材料的簽訂,雖説夫妻之間有相互信任,但一旦離婚,糾紛就會產生。根據我國《民法典》,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書面協議,就不符合法律關於婚姻財產協議的形式要求,就是沒有進行約定,就不會得到法院的主張。

2、財產約定內容不明不白

只約定了房屋和股權的歸屬,沒有對婚內由於該財產而產生的收益進行約定。導致約定不明,按照法定的夫妻財產共有制處理。所以我們在起草婚姻財產協議時,一定要約定的具體明確。不僅要約定現有的財產歸屬,還要對婚內收益歸屬進行約定。

3、無權處分他人財產

婚姻財產協議,只能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而不能將其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財產進行約定。但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會將家庭共有(與父母親、孩子共有)的財產作為夫妻財產進行約定。還有的當事人以為自己是公司老闆,公司的資產就是自己的資產,會在協議中將公司資產作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這樣的約定我們都叫做無權處分。無權處分將導致約定無效。

4、被逼簽訂、或者明顯不公的協議無效

作為協議,必然要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保證雙方在自願的情況下籤訂,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協議的效力無法得到法院的認可。當然,對於脅迫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例如財產歸一方所有,而債務卻歸另一方所有的約定;很多忠誠協議中會約定一方對婚姻不忠,則離婚時淨身出户,類似約定也會因為顯失公平而不被認可。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要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做出相關的約定的話,只要是屬於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且這樣的一種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的話,也是屬於合法有效的,在這裏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這類型的協議書需要包括有哪些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