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登記流程是對財產提供擔保抵押所辦理的程序,在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流程時,我們需要明確能夠抵押的動產以及債權人在辦理動產抵押登記後所享有的權益,否則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下面法律本站小編給大家講述一下關於動產抵押登記的流程!
一、抵押權的概念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供擔保的財產,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變價並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物分為不動產、動產、權利、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允許抵押的動產包括哪些?
允許抵押的動產主要包括:機器、航空器、船舶、機動車、傢俱、家用電器、金銀珠寶及其製品等。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三、禁止抵押的動產:
(1)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2)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4)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四、動產抵押登記流程怎麼辦理?
動產抵押登記流程可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
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經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託書
(三)登記內容是動產抵押登記流程的關鍵內容。
1、抵押人及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
2、代理人名稱(姓名);
3、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4、擔保的範圍;
5、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6、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7、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動產抵押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文件後,應當當場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註明蓋章日期。
動產抵押的抵押物並非是所有的動產都可以抵押的,有些動產是禁止抵押的,在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流程中需要雙方簽訂抵押合同及《動產抵押登記書》,尤其要寫清楚登記內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當債務人的債務不履行時,簽訂有動產抵押合同及《動產抵押登記書》的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