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某澤與周某燕、邊某波婚約財產糾紛案
【案由】婚約財產糾紛
【審判法院】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
【案號】(2007)諸民初字第3107號
【審級程序】第一審程序
【判決日期】2007年11月6日
【原告】宣某澤
【被告】周某燕、邊某波
【權威收錄】國家法官學院《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8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裁判規則: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
基本案情:
原告和第一被告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後雙方訂婚,原告給第一被告彩禮人民幣3萬元及金手鐲和金戒指各一隻(價值6800元)。後原告和第一被告因故分手,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爭議要點:
原告能否要求第一被告返還上述彩禮。
裁判理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案原告與第一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告有權請求第一被告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
適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査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