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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求返還彩禮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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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求返還彩禮主體是誰

一、離婚要求返還彩禮主體是誰?

誰接受誰返還。

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既可以發生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之間。若是前者,應屬婚約財產糾紛;若是後者,應歸入離婚糾紛。不論是何種情況,凡是要求返還彩禮的,均應以實際的給付和接受主體為訴訟主體,而不能僅以男女雙方為訴訟主體。理由是:

1、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既然彩禮的給付和接受主體不限於男女雙方,還包括他們的父母等家庭成員。那麼,在要求返還彩禮時,男女雙方及他們的父母等家庭成員也都應當作為訴訟主體。

2、實踐中,很多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原告只是男方一個人,被告也只是女方一個人。很多基層法院也是這樣要求的。但在訴訟中,被告往往以彩禮不是自己本人收取以及不是原告本人給付為由進行抗辯,這對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很不利。

3、如果僅將男女一方個人列為被告,由於其個人財產有限,很不利於判決的執行。

二、男方要求退還彩禮該注意什麼?

1、“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一般是否都限於婚前?如果是婚後給予,那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贈與均為共同財產,除非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因此,結合這一規定和習俗的常態,把彩禮理解為婚前較好。

2、彩禮如何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結婚的,原則上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已經結婚的,原則上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3、訂立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仍應保護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雙方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表明雙方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但是,在我國,由於各地的風俗習慣不一樣,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人們更看重的是舉行婚禮這一儀式。如果雙方確未共同生活,既沒有履行夫妻之間的實質權利義務,也無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則應當考慮此類案件的現實情況。因此,訂婚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並未共同生活的,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然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4、“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生活困難有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之分。所謂絕對困難是指實實在在的困難,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當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該條規定的本意應該以絕對困難作為標準進行規定的。

根據風俗結婚時,男方都會給女方彩禮,但是因為一些原因,男女雙方關係破裂要分開,男方會提出退還彩禮的要求,可是退還彩禮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此時要求具有法定的情形,同時也不會是全數的退還彩禮,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退還一定比例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