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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收了彩禮不置嫁粧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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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收了彩禮不置嫁粧可以嗎

一、女方收了彩禮不置嫁粧可以嗎

女方收了彩禮不置嫁粧也是可以的,在法律上沒有硬性規定,是雙方當事人自願決定的。

彩禮僅指基於婚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付對方數額較大的財物。其構成特徵有以下幾個方面:

1、訂立婚約為前提條件和基礎。婚約一般認為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俗稱定婚。定婚後,男方就要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金錢和其他物品,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禮。

2、需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雙方訂立婚約的過程中或者訂立婚約之後,給付財物的行為要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關於給付金錢的數額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間人(俗稱媒人)從中按習慣商定,有時還要通過中間人交付。這種情況下,給付財物既不是給付人主動贈與,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都清楚該財物就是為訂立婚約而給付的彩禮。如果當地並沒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那麼雙方之間發生財物給付行為也就不是彩禮。如果彩禮的數額明顯超出當地風俗習慣,而且明顯超出給付方的支付能力,就應當認定為借婚姻索要財物行為,其實質就不再屬於彩禮性質。

3、所給付財物的價值按照當地生活水平屬於數額較大。雙方訂立婚約後,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需要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財物,其數額或價值就必須符合當地的標準,該標準雖然沒有固定的規範,但是,最起碼要符合彩禮所具有的擔保性質,要符合同時期同一地區大致相近的數額。

金錢與實物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性質相同,均可以成為彩禮,具體在認定時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客觀案情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如果當地有彩禮給付的習俗,且給付的金錢數額較大,或者給付的實物價值較高,均可以認定為彩禮。

二、彩禮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第5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不管是彩禮還是嫁粧,都是出於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原則,是否願意置辦,其次,對於置辦多少金額大小,也是出於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法律上都是沒有硬性規定的。就算不置辦彩禮,或者是不置辦嫁粧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