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私自轉移財產的行為是否合法?
不合法,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共同財產法律是不認同的,在離婚時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二、新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婚姻法分割房產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的分割首先要明確什麼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新婚姻法房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於一方個人財產投資在婚後取得的收益,這種收益法律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果私自轉移財產是為了多分夫妻共有財產,最終的結果只能是少分,甚至於分不到任何的共有財產,這樣的後果絕對不是危言聳聽,而是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其次,夫妻私自轉移財產就是為了躲避債務的,債權人完全能夠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夫妻雙方的實際資產,對待這種老賴,司法部門有強制執行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