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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離婚財產不處理是否合法?

財產分割 閲讀(2.31W)

一、離婚時離婚財產不處理是否合法?

離婚時離婚財產不處理是否合法?

離婚時離婚財產不處理是合法,訴訟完全是根據訴訟請求來進行的,所以也是要求解除夫妻關係,並不要求處理相關的財產完全是可以的。

1、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而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6)其他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2、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補助費;

(6)企業以“買斷工齡”方式安排未達到退休年齡職工提前退休而給予的一次性生活補償費用,由於該費用主要用於維持職工自提前退休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生活,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應作為其個人財產。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用於家庭生活消費的部分,不再返還。

二、離婚時的財產應該怎麼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處理不成時,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1、妻之間有書面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2、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3、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6、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7、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和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8、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9、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10、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在分割時按以下情形處理:

①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②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按均等分割的原則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③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清算完畢後,另行處理。

1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拒不交出,或變賣、毀損的,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該方應分得的財產份額,以其他共同財產抵償另一方,不足抵償的,差額部分由該方折價補償。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藏匿部分的財產。對非法藏匿處理財產的一方,法院可依照民訴法第102條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其他法律規定是什麼?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在離婚的時候,雙方當事人肯定是第一願望,希望解除婚姻的關係,關於離婚的財產問題的話,雙方可能並沒有顧及到。所以在離婚訴訟過程當中,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要求法院作出判決,而是由雙方私底下進行協商分割的話,完全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