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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和夫妻財產區分依據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閲讀(3W)

家庭財產和夫妻財產區分依據是什麼?

一、家庭財產和夫妻財產區分依據是什麼?

1、家庭共同財產發生的時間與夫妻共同財產不同,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是發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而家庭共同財產不是從締結家庭關係時發生,而是在家庭成員有了財產並願意成立家庭共同財產的約定生效時發生;

2、家庭共同財產的來源是由家庭成員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構成,財產的範圍以約定為準,而夫妻共同財產基本是夫妻雙方各自所得,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全部從法定。

3、家庭共同財產的約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由默示的行為表現出來,如在我國農村,許多家庭中父母、子女、媳婦、女婿共同參加生產勞動,同吃同住,勞動所得和生活支出由家庭統一支配,這樣的一種生活習慣可以看成是被告家庭共同財產制的默示,而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的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二、家庭財產的特徵有哪些?

1、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生以家庭共同生活為前提,但家庭共同生活並不必然導致家庭共同財產關係的發生,產生家庭共同財產,必須還要經家庭成員的協商或約定;

2、家庭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家庭成員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所謂共同所得,如家庭成員共同創造的勞動成果、共同繼承的遺產、共同接受的贈與等,所謂的各自所得是指家庭成員個人所得而按約定應納入家庭共有財產範圍的財產;

3、家庭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財產,在家庭共有財產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不分份額,共同享有財產的所有權,不到共同共有關係終止,共有財產不得分割。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必然要涉及到財產分割,區分好夫妻財產和家庭財產比較關鍵,夫妻共同財產是發生在婚後的,比如雙方工資收入、投資收益及購置不動產等。家庭財產中包括夫妻財產,也包括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只有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才有分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