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離婚起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閲讀(2.76W)

離婚起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一、離婚起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二、辦理離婚財產保全的步驟是什麼

1、夫妻一方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2、對於申請保全的財產,申請人需要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以下類別的財產線索屬於明確的財產線索:

(1)銀行賬户:有明確的開户行、户名、賬號;

(2)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複印件;

(3)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或證券賬號;

(4)車輛:明確的車牌號和車主姓名;

(5)股權:明確的公司名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

(6)其他財產性權利:需要有相關的權利證明資料。

3、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4、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5、當事人對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6、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訴前財產保全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享有的重要訴訟權利之一,由於被申請人的財產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當即可直接執行這部分財產,及時實現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使申請人的損失降到最低。我們都知道申請離婚財產保全必須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才可以申請,其實除此之外,還需要滿足其他的條件,那麼法院才會受理保全財產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