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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婚後出資買房要怎麼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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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婚後出資買房要怎麼公證?

一、如果父母婚後出資買房要怎麼公證?

第一步:當事人準備材料。

應攜帶以下資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關鍵提示:協議書中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

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關鍵提示: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

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

在公證人核對完信息之後,雙方當事人當着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關鍵提示:至此,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二、房產公證的作用是什麼?

(一)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民事行為的真實性包括兩層意思:一是該行為確係行為人所為;二是行為人所為確係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在房產交易中,交易人親自實施交易行為基本上沒有問題,即使出現問題也容易被發現和糾正;問題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為基於其對交易物的錯誤認識所為。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和因受欺詐而陷於錯誤認識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為非真實意思表示,屬可撤銷民事行為。據此,房產交易中購房人基於房產商不真實的宣傳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受讓人因對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均不為真實意思表示。而此類情況在目前房產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於大多當事人對法律不熟悉,誤以為自己已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就無法改變既成的事實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交易行為的情況還不多。隨着社會法律知識的進一步普及和律師業務的進一步拓展,這方面的訴訟必將大量增加。而房產交易如經公證,通過公證機構嚴格、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序和證據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誠實、詳盡地交流相關情況,全面、具體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能有效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

(二)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產交易涉及的法律較多,其行為不僅為專門的房地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範,同時也為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繼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調整。確保房產交易行為合法,難度最大的是保證交易行為不與任何法律規定相牴觸。而絕大多數交易人不可能具有這樣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證作為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讓具有全面掌握並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能力的專業法律人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可確保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父母婚後出資買房時如果明確表示只贈與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可以在買房時去司法公證機關就該贈與行為,向司法公正機關申請就該房產只贈與夫妻之間的某一人,在公證程序完成之後,該贈與即有效,該房產就不屬於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不參與離婚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