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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涉大氣、水、土壤等環境污染案件,尤其是大氣污染案件,考慮其具有擴散性和修復困難等特點,堅持源頭預防、系統保護,綜合運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種責任方式,提高環境違法成本。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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