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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責任劃分糾紛的訴訟代理人有哪些

環境污染民事訴訟 閲讀(2.35W)
環境侵權責任劃分糾紛的訴訟代理人有哪些

一、環境侵權責任劃分糾紛的訴訟代理人有哪些?

環境侵權責任劃分糾紛的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等。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環境侵權責任劃分依據是怎樣的?

1、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三、環境侵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主體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換性與不特定性。

環境侵權行為兩相主體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換性。民事主體具有平等性和互換性,是近代民法的兩塊基石。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其主體間顯然已喪失了平等性與互換性。其次,環境侵權主體在特定情況下具有不特定性。現代環境侵權不僅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企業的所謂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數人的日常行為蓄積造成的。

(二)侵害對象的廣泛性。

傳統侵權行為是致害行為直接作用於個體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相對較為清晰和直接;而環境侵權則要經過某一“環境”介質(如受污染的空氣、水流、土壤等作用於羣體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及公私財物。因此,環境侵權的侵害對象,更為廣泛而複雜。

(三)損害結果具有滯後性與放大性。

環境侵權造成的損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時發現,損害往往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顯現。環境損害之所以具有滯後性,是因為環境的自淨能力所決定的。但是,環境的自淨能力是有限度的,一旦某種污染物的排放超過了環境的自淨能力,那麼環境所不能消化掉的污染物就會慢慢地積蓄起來,最終損害環境,並致人、物損害。

可見,訴訟代理人也不是隻有律師,不過,當事人所委託的代理人必須對環境侵權方面的法律知識較為熟悉,所以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委託專業律師做訴訟代理人的,起訴以後,法院需根據環境侵權案件的實際情況對責任進行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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