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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糾紛的行政處理有哪些方式?

環境糾紛的行政處理有哪些方式?

環境糾紛的行政處理有哪些方式?

據我國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實踐,環境糾紛的行政性處理主要有行政調解和行政裁決兩種方式。法律依據《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2款和《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相關規定, 《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2款規定:"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環境行政調解處理。是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對環境污染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進行調解處理的程序。環境行政調解處理既不是必經程序,也不是最終程序。環境民事糾紛當事人對行政調解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過行政調解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環境行政調解處理決定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對調解處理決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而應提起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想·的環境民事訴訟

2、行政裁決,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依法對環境糾紛問題進行裁決的活動。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行政裁決主要有以下幾類:

(1)損害賠償裁決。這是指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賠償爭議所作的裁決。

(2)權屬糾紛裁決。這是指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某一財產、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所作出的裁決。

(3)侵權糾紛裁決。這是指在平等主體之間,一方當事人認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時,依法請求行政機關制止侵害,並責令侵權方對其侵害行為已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3.環境民事訴訟。環境民事訴訟與其他民事訴訟相比有以下幾點特殊之處:

(1)環境民事訴訟時效為3年。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由於從環境侵害行為到由它產生的危害後果之間,污染物有一個遷移、轉化和作用的過程,即危害後果的發生和暴露相對於污染行為有時間上的滯後性,因此,只有規定較長的訴訟時效,才能有效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環境糾紛的行政處理方式主要是行政調解,還有行政裁決,前者行政機關用的較多。因為行政調解就是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開解當事人,通過賠償受損一方,使另一方答應不再危害環境等方式解決糾紛的,和解了則調解成功,不成功則可提起訴訟,主要訴訟時效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