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環境污染責任
(一)污染環境的定義
環境污染責任是指污染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者不作為方式,污染生活環境、生態環境,造成損害,依法不問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二)環境污染責任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環境污染責任構成要件:
1.須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環境污染行為:
A.作為和不作為;
B、包括生活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污染。
2、須有客觀損害事實:
A、《環境保護法》規定為“造成他人損害”
B、《民法典》規定為“造成損害”。
3、須有因果關係:
A、實行推定因果關係規則;
B、只要證明企業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質,而公眾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後受到或者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這種危害是由該排污行為所致。
二、環境污染責任承擔
(一)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2、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
A、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B、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二)環境污染責任方式:
1、《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法律規定環境污染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
A、排除危害;
B、賠償損失。
2、《民法典》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6)賠償損失;
(7)賠禮道歉;
(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三)環境污染責任免責事由:是指環境法所規定的在因環境污染侵權致人損害時加害人可以承擔民事責任的事由:
1、不可抗力:
A、不可抗力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B、對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及時採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損害。
2、被侵權人過錯;
3、其他免責條件。
(四)環境污染責任的訴訟時效:
1、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
2、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五)環境污染責任的具體類型:
1、轉基因農產品污染侵權行為;
2、水污染侵權行為;
3、大氣污染侵權行為;
4、固體廢棄物污染侵權行為;
5、海洋污染侵權行為;
6、能量污染侵權行為;
7、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侵權行為;
8、環境噪音污染侵權行為;
9、生態損害責任。
根據環境污染責任法污染環境需要承擔的是侵權責任,且適用無過錯原則,因為保護環境使我們每個公民的義務,我們有責任保護地球。在我們發現周圍有污染環境的現象時,應及時向相關國家部門舉報,經審查確實存在污染現象的,行為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