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對合同效力類型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對合同效力類型的規定是包括合同有效,合同無效,效力待定的三種形式合同。合同無效,是指雖經合同當事人協商訂立,但因其不具備或違反了法定條件,法律規定不承認其效力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二、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的法律規定
1)合同中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免責條款無效,是指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免責條款。
2)《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法律之所以規定上述兩種情況的免責條款無效,原因有二:一是這兩種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和法律的譴責性;二是這兩種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這種侵權行為可以免責,就等於以合同的方式剝奪了當事人合同以外的合法權利。
合同的效力並不是説只要合同一成立,那麼就會有法律的效力,具體是否發生法律效力的話,它需要根據合同有效的要件以及具體的當事人的一些情況來進行判斷的。通常情況下,如果合同在訂立的時候是存在着欺詐的行為,損害到國家利益合同就會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