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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合同效力 閲讀(1.86W)

保險合同屬於特殊的合同,也是可能出現無效的情形,那麼大家知道保險合同無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嗎?而保險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會產生哪些法律責任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一一為您解答。

保險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

擔保合同必須合法方才有效。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擔保合同無效:

(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即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證券法》修訂之後,證監會、銀監會發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該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及違反審批權限、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作出決議。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承擔《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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