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買方違約收到違約金交增值税嗎?
1、增值税應税項目中收取的滯納金,屬於增值税的納税範圍,應當計入銷售額計算增值税。2、用於計算增值税的銷售額包括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這裏的價外費用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滯納金等費用。
《增值税暫行條例》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税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税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二、納税對象
1、簡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税。
外資企業1994年之前繳納工商統一税,並不是增值税的納税義務人,從1994年1月1日起成為增值税的納税義務人。
2、類型
由於增值税實行憑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税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税額、進項税額和應納税額。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税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將納税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税人和小規模納税人。
3、一般納税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即納税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年銷售額佔應税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超過50萬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經營,年應税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
4、小規模納税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即納税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勞務的年銷售額佔年應税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税人,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簡稱應税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
三、免徵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税: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税的免税、減税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税、減税項目。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會與他人進行約定,那麼為了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雙方也是會簽訂合同,那麼在合同中也會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一方做出了違約行為後,另一方也是可以索要相應賠償金,同時可以要求與對方解除合同,那麼違約金也是需要繳納增值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