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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有押金和違約金一樣嗎?

合同違約 閲讀(1.61W)

一、合同中有押金和違約金一樣嗎?

合同中有押金和違約金一樣嗎?

押金,就是保證金,是擔保性質的,在事前交。違約金,是因為你違反了以前的承諾、義務而必須承擔的的責任,在事後交。

關於押金的法律性質,主要觀點有:

(1)抵銷預約説。認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當事人之間成立押金預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押金與其債權相抵銷。

(2)解除條件附債權説。認為押金的交付,發生了附解除條件的債權,即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所負的返還押金的債務上,附有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在所受損害的限度內押金歸於消滅的解除條件。

(3)附解除條件的消費寄託説。認為押金的交付,為附解除條件的消費寄託,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所附條件成就,債權人無需返還押金。

(4)債權質説。認為交付押金者,對其受領人有請求返還之請求權,系以該項債權設定質權,故其性質為債權質權。

(5)信託的所有權讓與説。認為押金的交付,其受領人負有附停止條件的返還義務,系信託的所有權讓與行為。受領人在自己債權受清償之前,無返還的義務。即以交付押金者將來履行債務作為受領人返還押金的停止條件,因而,他債權人不得對尚未成立的返還請求權實施強制執行,其受領人得優先受償

二、違約金的法律性質

我國《民法典》中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補償性的,有限度地體現懲罰性。

我國《民法典》對違約金的規定強調違約金補償性的理念,同時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一方面,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即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一方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加,以使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大體相當。這明顯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將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救濟措施,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激勵當事人積極大膽從事交易活動和經濟流轉。同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又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即一般高於實際損失則無權請求減少,這一方面是為了免除當事人舉證的繁瑣,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許違約金在一定程度上大於損失,顯然大於部分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性。

由於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並且違約金在彌補守約方損失的同時,還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作用,因此,筆者同意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的觀點。違約金既是一種責任形式,又是一種獨特的擔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那麼擬違約的一方就會衡量其違約的後果,如果約定了明顯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尤其是違約金超過了因違約而帶來的利益時,任何一個理智的人都會在權衡利弊後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因此,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且懲罰性越強,擔保效力越強。

由上知道押金與違約金是不同的兩個概念,最本質的區別在於其時間上的差異,押金在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是有可能變成違約金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出現了需要簽訂民事合同的情形的,一定要及時的注意合同簽訂的內容以及合同的簽訂流程等,以避免在出現糾紛的時候不知道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