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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以外的約定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 閲讀(2.34W)

一、合同糾紛以外的約定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以外的約定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以外的約定法律效力是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話,那麼自然而然也是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於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應該如何確定?

(一)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二)有效合同應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還要求合同必須具備某一特定的形式。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四)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無權處分的合同,追認前效力待定。

(五)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於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發生的合同糾紛之後,那麼雙方當事人關於合同的內容肯定是不能夠達成一致,至於合同之外的一些補充事項的約定,是否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話,應當實際按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來進行不同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