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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轉讓結合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合同糾紛 閲讀(4.59K)

一、合同的轉讓結合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合同的轉讓結合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1、同糾紛訴訟時效是3年,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按照《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即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否則法院不會受理,訴訟程序也不會啟動。

2、民法通則的規定,可分為以下三類:、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一般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為兩年;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某些合同糾紛涉及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財物被丟失的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九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四種情形,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但是,這四種適用短期訴訟時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後公佈的單行法修正,按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該適用新法律的規定。

(3)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即身體傷害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應適用特別法規的特殊時效;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即因產品責任的賠償請求權,應適用特別法規定的2年特殊時效。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與一般和短期訴訟時效期間不同,該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適用於“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特殊主體”。那些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只能適用一般時效。

二、特殊訴訟特殊訴訟時效

指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的規定比較,其不同可分為這樣兩類:

(1)時效期間不同。有的期間比較長,例如合同法第129條規定涉外合同期間為4年;也有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還有短於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90日。

(2)時效期間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三、特殊時效

短期時效。

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四、長期訴訟時效。

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

綜上所述,合同轉讓訴訟時效分為三類,涉外合同訴訟時效為4年,訴訟時效不滿2年的屬於短期時效,主要是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合同,訴訟時效在20年以下的,屬於長期時效,對於訴訟時效超過6年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訴訟時效限制主要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