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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糾紛離婚程序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閲讀(1.55W)

一、不動產登記糾紛離婚程序是什麼?

不動產登記糾紛離婚程序是什麼?

1.一種是協議離婚,這種情況是雙方都同意離婚,雙方一起到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即可,去民政局時需要準備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照片。

2.另一種是去法院訴訟離婚,這種是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是雙方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的解決方式。由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訴狀、身份信息證明、證據材料等。

起訴離婚需要以下流程:

第一,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立案。

第二,申請立案的時候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證,對方身份證複印件,結婚證,起訴狀,以及繳納訴訟費。

第三,法院立案後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會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不動產登記糾紛離婚有冷靜期嗎是多久?

不動產登記糾紛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就是有離婚冷靜期的,一般是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不動產登記糾紛離婚的話,所需要的程序一般是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離婚,其次就是遞交一定的材料,最後就是通過審核等待開庭。如果是協議不動產離婚的話,就需要經過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之後就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