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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的管轄是如何的

合同糾紛 閲讀(2.95W)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技術合同的管轄是如何的

1、普通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上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訴訟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滿2億元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2、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3、訴訟標的額不滿1億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4、上級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5、認為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基層法院管轄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或者基層法院報請移送並經批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3、認為有必要由本院審理的下級法院管轄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或者下級法院報請移送並經批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

四、中級人民法院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技術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應當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案件不涉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除外)、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發明權、發現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或者不屬於確認不侵權糾紛或壟斷糾紛;

2、訴訟標的額不超過1000萬元;

3、案情簡單、社會影響不大;

4、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注意:

1、上述所稱“以上”含本數在內。

2、未設立知識產權庭的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由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只有海淀、朝陽、東城、西城、豐台的5個基層法院設有知識產權庭,按上述規定確定管轄的基層法院如果不在這5個法院之列,由相應的中級法院審理。具體為:宣武、石景山、門頭溝、房山、昌平、大興、延慶法院的案件由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崇文、順義、通州、平谷、懷柔、密雲法院的案件由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3、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很多人以為技術合同就是歸於某一個法院管轄,但是事實並不是這樣的,不同的案件類型、程度都是歸不同的法院管轄。所以在發生技術合同糾紛的時候,尋找管轄法院,一定要看清楚是什麼類型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