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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佣金怎麼寫的?

合同糾紛 閲讀(3.01W)

一、行紀合同佣金怎麼寫的?

行紀合同佣金怎麼寫的?

行紀合同裏面佣金提成雙方可以協商同意之後書寫,建議協商解決,酬金。也稱佣金,是委託人在行紀人完成行紀事務,並經驗收合格後,支付給行紀人的報酬。行紀人就是憑自己的知識、經驗、能力及靈通的信息來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所以當他們為完成行紀事務而付出辛苦勞動時,委託人應當支付相應的報酬。

其他事項如下,

(1)行紀人辦理事務所需費用,委託人應予預付;如果行紀人為處理委託事務支付必要費用時,委託人應予償還並支付利息。委託人還應依合同規定向行紀人支付保管費、運送費等費用。委託人不依合同規定支付報酬或有關費用時,行紀人對其佔有的委託人的財產有留置權。??

(2)無論是代購物品還是代銷物品,在其依法轉為另一方佔有之前,當前的佔有人必須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否則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二、行紀合同有什麼法律特徵?

1.行紀合同為獨立有名合同

對於行紀合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上都設專章予以規定,認其為獨立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對行紀合同設專章予以規定。從立法上確立了行紀合同的獨立有名合同地位。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所受託的事務

行紀事務包括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這些行為時,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而不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的,這是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的一個重要區別。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之後,根據委託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自己為該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主體,享有其中的權利,承擔其中的義務。第三人無須明確委託人為何人,即使委託人有誤解或被欺詐、脅迫等事由,也不能構成行紀人與第三人所進行的行為無效或撤銷。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只是從行紀人處接受其轉移的法律後果。

3.行紀人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雖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但其因該關係所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應歸屬於委託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並將其結果歸屬於委託人。行紀人為委託人購、售的物品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在實施行紀行為過程中非由行紀人的原因而發生的物品的毀損、滅失,由委託人承擔風險。

行紀合同中的佣金如實填寫就行,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要用自己的名義幫助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辦理委託人所託的事務,行紀合同是獨立的有名合同,在法律上有專門的規定。行紀人完成合同中規定的事情之後,委託人要支付給行紀人相應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