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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的付款多少後所有權轉移?

合同糾紛 閲讀(2.34W)

1、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分期的付款多少後所有權轉移?

2、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所有權的轉移有下列兩種情形:

一般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時起轉移,即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買受人佔有時起轉移,至於是現實交付還是擬製交付(又分為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佔有交付)則在所不問。

第一、這種所有權轉移方式符合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宗旨和本意,買受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在於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只不過由於客觀原因(如經濟實力不足)無法償清全部價款,才採取分期付款方式以解資金不足之急,同時出賣人出售該標的物的目的在於轉移該標的物的所有權並取得與之相對應的價款,並非轉移標的物的使用權從而取得資金(如租賃);另外出賣人為擴大銷售量,利用給買受人以“期限利益”的方式推銷商品,其目的仍然在於取得出讓商品所有權的相應價款。

第二、這種所有權轉移方式符合我國民法原理和法律規定。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雙方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暫時保留在出售人,用以擔保買受人支付價款,這即為所有權保留條款。

此時買受人對於標的物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如果買受人需以該標的物進行抵押或者進行其他處分行為,都需經出賣人同意,出賣人有權依據對標的物的所有權隨時檢查監督標的物狀況。可見,所有權保留是針對買受人於價款付清之前先行佔有、使用標的物的情形,保障出賣人的價款受償權得以實現的較為理想的擔保方式。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所有權保留有兩種情形:

第一、簡單的所有權保留,即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僅限於標的物本身;

第二、擴張的所有權保留,即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除及於標的物本身以外,還及於買受人因處分該標的物(如將其出售)或將以標的物製成的產品銷售而取得的收益,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採用何種方式。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條【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保留】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六條 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期付款係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購買商品會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商品所有權轉移有相應的認定方式,必須對所有權保留的條件作出嚴格限制,即當事人只能約定在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出賣人才能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