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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合同未生效要求解除合同可以嗎?

合同訂立 閲讀(3.32W)

一、附期限合同未生效要求解除合同可以嗎?

附期限合同未生效要求解除合同可以嗎?

附期限未生效的合同條件未達成的,是屬於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但不能單方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附期限合同的含義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期限,並把該期限的到來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或消失的前提的合同。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規定了一定的條件,並且把該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為確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據的合同。合同所附期限與條件,都是對效力所作的限制,但兩者又存在着一定的區別。

即條件的成就與否是當事人在設定時所不能確定的,也就是説,條件有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如果條件是必然成就的,那麼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只需要附期限,而無須附條件了。因為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也是當事人能夠預知的。

所謂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是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為內容的附款。這裏的期限與法律行為的履行期限是有區別的,履行期限是基於已生效法律行為所負義務的履行所加的時間限制。

附期限合同時在合同中説明一定的期限,並且將期限的帶來作為當事人的權利還有義務發生或者消失作為前提的合同,條件的成就是否是當事人在設定的時候不能確定的,條件不是必然成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