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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合同義務有哪些內容

合同訂立 閲讀(3.31W)
後合同義務有哪些內容
後合同義務,又稱作“後契約義務”,是指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的義務。後合同義務是與先合同義務相對而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後合同義務的內容
1、告知或通知義務
在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一方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負有將對方當事人不知悉的有關合同事宜通知對方當事人。告知或通知的目的在於讓對方知曉自己的請求或者促使對方當事人採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2、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指合同關係終止後,在一定期限、一定範圍內負有保守在合同訂立、履行中所知悉的對方祕密的義務。
3、協作或協助義務
協作或協助義務指在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一方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等,協助對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4、保護、注意義務
在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應當盡到一個誠實善意之人的注意義務,保護對方當事人正當合法的權益。
5、其它義務
如禁止同業競爭的義務,即企業的出賣人、店鋪的出租人等在其原有買賣、租賃的合同關係終止後,不得為同業競爭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