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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訂立 閲讀(9.93K)

一、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是什麼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是什麼

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

4、所謂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從法律性質上看,要約是當事人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經承諾就產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約在發生以後,對要約人和受約人都應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的要約,應承擔法律責任。但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説,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的,有利於避免和減少因要約內容不全、市場環境變化等各種因素可能造成的對要約人的損害。尤其應該看到,既然合同成立後都允許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那麼,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約行為也應可以撤銷。

5、允許要約人有權撤銷已經生效的要約,必須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如果法律上對要約的撤銷不作限制,允許要約人隨意撤銷要約,那麼必將在事實上否定要約的法律效力,導致要約在性質上的變化,同時也會給受要約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那麼,如何對要約的撤銷作出限制呢?我認為:

(1)如果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確規定要約是不可撤銷,

(2)儘管沒有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但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要約是不可撤銷的,那麼不得撤銷要約。如果受要約人在收到要約以後,基於對要約的信賴,已為準備承諾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就有權要求要約人給予適當補償

 

二、要約是指什麼

要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和要求。要約又稱為提議,是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做出的一種意思表示。做出訂約意思表示的人稱為要約人。要約是當事人發出的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訂立的前提。一個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的要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 要約必須是一種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應表現出是一種外部行為。根據內容的繁簡不同,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

2、按法定要求明確提出該合同的各項條款,特別是主要條款以供對方考慮。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且確定。因為要約被對方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並因此而發生其權利義務關係,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一項明確的要約應包括: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價格及時間和地點。

3、一般可規定對方答覆的期限,這一等待期限又稱為要約期限。要約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一旦要約被對方所接受,要約人就要受要約的約束。因為只有當要約送達被要約人時,受要約人才能對其進行考慮並決定是否接受要約。

4、在受要約人經過考慮接受要約後,要約人必須受自己所做出要約的約束。作為一個合格的要約,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綜上所述,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是是否產生了實際的事實行為,在合同當中要約和要約邀請都應當進行區分,更應當明確自己的想法並向對方表達清楚,合同一旦簽訂之後雙方就都應該嚴格按照合同內容來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