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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當事人簽訂假協議,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的,合同無效,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涉嫌犯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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