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解答>合同違約律師解答>

預期違約的證據有哪些

合同違約律師解答 閲讀(2.23W)

1、《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第九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預期違約的證據有哪些

2、《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後,如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示不願繼續履行合同義務,電話通知或者發送書面通知的,應當留存電話錄音或者書面通知以向違約方主張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