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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事人撤銷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4種: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合同;3.因欺詐訂立的(未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4.因脅迫訂立的(未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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