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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有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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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破產重整有期限嗎

我國破產法並沒有對破產重整的時間作出規定。一般來説,重整的時間通過重整計劃確定。在重整過程中,破產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況下想法院提交申請延長重整時間。

一般來説的重整時間是2到3年。

破產重整,是現代破產製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又叫“重組”、“司法康復”,或者“重生”。

我國破產法規定了三種制度: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破產重整,是指不對破產企業立即進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整計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償清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其業務。與破產清算不同的是,破產重整可以使面臨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避免關門清算,從而獲得重生的機會。

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此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規定進行重整。

在破產法體系中,完善破產重整制度,是世界破產法的發展趨勢。我國破產法儘管起步較晚,但一開始,便在破產法中規定了破產重整的有關內容。然而,如同破產法體系不完善一樣,破產重整制度需要解決的問題也相當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