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公司經營糾紛>

我國如何判斷企業實際控制人?

公司經營糾紛 閲讀(6.29K)

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股權關係、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事實上,實務中也是按照該概念操作的,即對於直接持股的股東,如果其對公司有實際控制力,則認定為實際控制人。

我國如何判斷企業實際控制人?

1.《公司法》關於“實際控制人”的解釋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2.《公司法》關於“控股股東”的解釋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控股股東是與實際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因此,基於《公司法》條文,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東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實際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對於實際控制人的認定,需考慮的因素宜採取開放的態度,主要且常見的考慮因素及標準列舉如下:

1. 公司的股權結構或可支配的股份表決權。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的股權比例是否超過30%;各主體間是否簽署有一致行動協議或授權委託協議,且其各自的持股比例之和是否超過30%。

2. 對公司董事會的控制程度。

是否可通過可實際支配的公司股份表決權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的選任。在為計算對董事會成員的控制比例而確定基數即董事會全體成員人數時,應將獨立董事的人數計算在內。

3. 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控制程度。

是否可通過控制公司董事會而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施加決定性影響,或通過其他關係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做出的決策施加決定性影響。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企業的設立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東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實際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對於實際控制人的認定,需考慮的因素宜採取開放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