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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權轉讓案例相關法律處置

經營管理 閲讀(2.32W)

股權轉讓對於股東而言,十分有利。其不僅保證了股權的自由流動,還能最大化地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是,由此而來產生的糾紛也逐漸增加。那麼,關於解除股權轉讓案例及相關法律處置是怎樣的呢?365律師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

解除股權轉讓案例相關法律處置

一、解除股權轉讓案例

某甲和某乙訂立《股權轉讓資金分期付款協議》的目的是轉讓某乙所持A市變壓器集團B市電器有限公司6.35%股權給某甲。根據某甲履行股權轉讓款的情況,除第2筆股權轉讓款150萬元逾期支付兩個月,其餘3筆股權轉讓款均按約支付,某乙認為某甲逾期付款構成違約要求解除合同,退回了某甲所付710萬元,不影響某甲按約支付剩餘3筆股權轉讓款的事實的成立,且案件一、二審審理過程中,某甲明確表示願意履行付款義務。因此,某乙簽訂案涉《股權轉讓資金分期付款協議》的合同目的能夠得以實現。另查明,2013年11月7日,A市變壓器集團B市電器有限公司的變更(備案)登記中,某乙所持有的6.35%股權已經變更登記至某甲名下。

二、解除股權轉讓案例相關法律處置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第二款規定,“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分期付款’,係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約定違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損害買受人利益,買受人主張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分期付款買賣的主要特徵為:一是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總價款分三次以上,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之後買受人分兩次以上向出賣人支付價款;二是多發、常見在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一般是買受人作為消費者為滿足生活消費而發生的交易;三是出賣人向買受人授予了一定信用,而作為授信人的出賣人在價款回收上存在一定風險,為保障出賣人剩餘價款的回收,出賣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

上文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東之外的其他人。儘管案例涉股權的轉讓形式也是分期付款,但由於案例買賣的標的物是股權,因此具有與以消費為目的的一般買賣不同的特點:一是某甲受讓股權是為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並獲取經濟利益,並非滿足生活消費;二是某乙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讓人,基於其所持股權一直存在於目標公司中的特點,其因分期回收股權轉讓款而承擔的風險,與一般以消費為目的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收回價款的風險並不同等;三是雙方解除股權轉讓合同,也不存在向受讓人要求支付標的物使用費的情況。綜上特點,股權轉讓分期付款合同,與一般以消費為目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有較大區別。對上文案例中《股權轉讓資金分期付款協議》不宜簡單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權。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帶來的關於解除股權轉讓案例及相關法律處置。很顯然,股權轉讓合同的解除權與普通的合同解除權並不完全相同。因此,在解除股權轉讓時,我們應該慎重對待這類股權合同的解除權,更要考慮如何保障受讓方的利益。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365網站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