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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企業所得税法》的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税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所企業未註銷的,都需要進行税務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條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税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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