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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範圍

經營管理 閲讀(1.29W)

申請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項目在《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中包含六大類共計15小項,分別為:
第二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第1項易燃氣體、第2項不燃氣體、第3項有毒氣體;
第三類易燃液體:第1項低閃點液體、第2項中閃點液體、第3項高閃點液體;
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第1項易燃固體、第2項自燃物品、第3項遇濕易燃物品;
第五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第1項氧化劑、第2項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毒害品:毒害品;
第八類腐蝕品:第1項酸性腐蝕品、第2項鹼性腐蝕品、第3項其它腐蝕品。凡是經營屬於六大類共計15小項中所列危險化學品的都需要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憑許可證經營。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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