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抽逃出資不可以申請法院核查,但是法院可以認定。
當股東存在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户驗資後又轉出;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時,當事人可以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以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一) 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户驗資後又轉出;(二) 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三) 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四) 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五) 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