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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以公司為主體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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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以公司為主體訴訟嗎?
律師解析:股東代表訴訟通常並是不以公司作為主體參與訴訟的。
一、根據我國相關規定,股東代表訴訟以股東為原告,是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應當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訴訟的其他股東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二、股東代表訴訟,一般是指當公司怠於通過訴訟追究公司機關成員責任或實現其他權利時,由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並出於追究這些成員責任或實現這些權利之目的,依據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
三、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二十四條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直接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其他股東,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