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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市公司的處罰具體是怎樣的?

公司上市 閲讀(1.87W)

其一,從處罰種類上看,財政部的處罰種類較簡單,僅行政處罰決定一種,而中國證監會的處罰種類較多,有行政處罰決定,也有責令整改通知或公開通報批評。

對上市公司的處罰具體是怎樣的?

其二,從處罰種類的使用方式和內容上看,在中國證監會處罰種類中,行政處罰決定和公開通報批評一般分開使用,而後者數量較少;行政處罰決定和責令整改通知開始同時使用,即被處罰單位同時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和責令整改通知,且數量有所增加;處罰決定的內容主要是責令改正和罰款,而責令整改通知的內容基本上是行政處罰決定中“責令改正”條內容的展開,公開通報批評的內容除公開譴責外也要求進行整改。

而地方證監局往往出具限期整改通知書,雖內容涉及對虛假陳述行為要求限期整改,然而,是否可成為投資者侵權賠償之訴的依據,則值得研究。限期整改通知書也可以作為虛假陳述民事侵權賠償訴訟的前置條件文件。

其三,從處罰文件字號和名稱上看,中國證監會處罰決定一直以“證監罰字號”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名義出現;而責令整改通知則以“證監責改字號”和“責令整改通知書”的名義,在處罰其他違法違規事項時,還有以“證監機構字號”和“進行整改的通知”的名義出現];公開通報批評則以“證監公司字號”、“證監稽查字號”和“予以通報批評的通知”的名義出現[在處罰其他違法違規事項時,還有以“證監機構字號”和“予以批評的通報”、“予以公開批評的通報”的名義出現,並不完全統一。

其四,從處罰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救濟手段上看,行政處罰決定書均依據《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及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並明示被處罰人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3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責令整改通知則依據《證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及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並明示被整改人1-3個月內提出整改報告,少數情況下也有1年的,但沒有對救濟手段作出明示;公開通報批評一般依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也沒有對救濟手段和救濟期限作出明示。

在處罰文件中,行政處罰決定書所具有的處罰性質是毋庸置疑的,而責令整改通知和公開通報批評也同樣具有處罰性質,姑且不論後兩者在內容上均具有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的含義,就行政法學的角度,其都是屬於申誡罰的範圍。

《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對上市公司的處罰主要包括要求當事人進行整改,涉及了虛假陳述行為,包含了責令改正和罰款等具體內容。只不過,值得大家注意的是,一切具體細節仍需要以實際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