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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的納税人;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超過50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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