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訴訟時效
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
2.特別訴訟時效
(1)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3)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