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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施工合同種類

國際施工合同種類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説,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説,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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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種類有哪些

通常我們可以將保管合同分為一般保管合同與特殊保管合同,同時特殊保管合同又包括消費保管合同與法定保管合同。

1、一般保管合同就是在通常情況下的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據其與保管人的約定而將其特定物保管於保管人處,並於合同終止時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2、消費保管合同又稱不規則保管合同、種類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為種類物,當事人雙方約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權,而僅負以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返還寄存人的義務的合同。

3、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當事人之間只要具備法定條件,就形成保管合同關係,不需要當事人另行約定。法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旅館、餐飲店、浴室和法定的經營者,寄存人則是顧客。

4、法定保管合同的規定,主要在於保護作為顧客的消費者的利益,提高相關服務行業的服務質量。在法定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負有當然的保管義務。只要攜帶的物品在保管人處毀損滅失,無論其是否交付保管,也不論保管人有無過錯,保管人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對於顧客攜帶的貴重物品,如顧客未予聲明且未交給保管人保管的,保管人可不負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保管合同一種合約式的代理合同,主要是雙方當事人對於約定一方代為管理另一方的物品,並且規定了保管的時間和物品的基本情況,在約定的時間到期時合同終止被保管人取回自己的物品,一旦在保管期間物品發生損害保管人就要根據合同規定給予被保管人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