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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工程延期手續

辦理工程延期的手續為:
1、承包單位應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及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詳細的申述報告。若延期事件具有持續性的,承包單位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內不能提交最終詳細的申訴報告時,應先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階段性詳情報告。
2、監理工程師收到該報告後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準確地確定出工程延期時間。監理工程師在調查核實階段性報告的基礎上,儘快作出延長工期的臨時決定。
3、延期事件結束後,承包單位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最終的詳情報告。
4、監理工程師應複查詳情報告的全部內容,與業主和承包單位進行協商。然後確定該延期事件所需要的延期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如何辦理工程延期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