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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房屋他項權人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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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房屋他項權人指什麼?

一、房屋他項權人指什麼?

房屋他項權人指相關的他項權利人。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頒發給抵押權人或者典權人等項權利人的法定憑證。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他項權是我國特有的概念,是指在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所有權基礎上創設的針對他人不動產物權的權利,如租賃使用權、典權、地役權、抵押權等。他項權不包括土地使用權,而是在土地使用權基礎上設立的。

他項權登記僅指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土地權利設立的登記。房產他項權證的權利人有質權人、租賃使用權人、典權人、地役權人、抵押權人等。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他項權包括哪些類型?

土地他項權利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地役權,是指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中國《民法典》專設了地役權的概念,如通行權、排水權等。

2、地上權,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築、種植的權利。如建造廠房、住宅、種樹、種竹等。

3、空中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設施的權利。如橋樑、渡漕、高架線等。

4、地下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設管線、電纜、建設地下設施的權利。如地鐵、隧道、人防工程等。

5、土地租賃權,是指出租人將土地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規定支付租金並對土地佔有、使用的權利。

6、土地借用權,是指無償佔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如歷史形成的土地借用權。

7、耕作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進行種植並獲取收穫物的權利。如單位徵而不用的土地,應當退給農民繼續耕種。農民耕種期間,不得在該土地上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或者種植多年生作物,在國家建設需要時無償退還。退還時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設單位要付給青苗補償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他項權的權利內容是比較廣泛的,不僅僅是包括比較常見的抵押權,實際上還包括由土地租賃權,土地借用權以及耕作權等等。但是他項權證在辦理的時候,大多情況之下還是利用自己所擁有的房屋來辦理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