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文書>其它文書>

陝西省XX公司與鄧X管轄裁定書

其它文書 閲讀(1.51W)
陝西省XX公司與鄧X管轄裁定書
陝西省XX公司與鄧X管轄裁定書
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陝0802民初7575號
原告:陝西省XX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區明珠大道長興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XXXX30184F。
法定代表人:韋X,系該公司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何彩萍,陝西XX律師。
被告:鄧X。
原告陝西省XX公司與被告鄧X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後,被告鄧X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轄。”以及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被告的户籍地和經常居住地均在靖邊縣,合同履行地亦在靖邊縣,故本案應當移送至靖邊縣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案中,原、被告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12.1對於因本協議履行而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經審查,本案原告陝西省XX公司系簽訂合同甲方,其所在地為榆林市經濟開發區榆林市XX一樓,故本院也具有管轄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鄧X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雙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陝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胡XX
代理審判員  李鼎鋒
人民陪審員  朱敬禮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任XX